潮州市发出全省首份野生动物保护令
潮州市发出全省首份野生动物保护令
潮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郑新培 通讯员 张蝶)8月15日是潮州出全首个“全国生态日”。当天上午,市发省首生动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份野九游濒危野生动物、物保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护令并向被告人发出全省首份野生动物保护令。潮州出全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市发省首生动政协委员、份野部分中院特约监督员走进饶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现场旁听。物保据了解,护令该案中,潮州出全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利,市发省首生动在其位于饶平县联饶镇某鱼塘边架设粘网(捕鸟网)进行非法猎捕,份野九游并将猎捕到的物保动物藏于家中伺机出售。2021年11月10日,护令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现场查获苍鹰1只、山斑鸠、灰斑鸠、长尾夜鹰等鸟类100只及鸟网、绳子等物品。经鉴定,苍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5000元;山斑鸠、灰斑鸠、长尾夜鹰等100只鸟类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33300元。
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案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刘某某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非法狩猎罪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造成的生态损害损失人民币58300元。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饶平县人民法院还向被告人刘某某发出全省首份野生动物保护令,要求刘某某在案发地附近设立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牌,缓刑考验期内每天至少在案发地附近巡逻一次,巡逻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潮州法院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审理好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大对生态资源保护宣传力度,为绿美潮州建设和潮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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